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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

发布时间:2021-01-01    浏览次数: 次  字体:[ 大号 中号 小号 ]

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安庆市城区龙城路、合安高速、外环北路、破罡湖南岸、安广江堤、沿江东路、沿江西路、石门湖东岸、外环西路和206国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,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。

二、在禁放禁烧区域、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 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违法焚烧香纸冥币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 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,不得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。

四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《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规定,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,不焚烧香纸冥币。

五、鼓励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,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,并为举报人保密。举报电话:。

六、各县(市)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区域、时间,并向社会公布。

七、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》(宜政秘〔2020〕1号)同时废止。

2021年1月1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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